做同学的问卷(湿地保护法相关调查),想到一个问题:法条这么多,我们真的有必要都读一读吗?
“普法的精神”在何处?进一步地,“法的精神”又在何处?
有必要读法条吗?
做同学的问卷(湿地保护法相关调查),想到一个问题:法条这么多,我们真的有必要都读一读吗?
如果有必要的话,一方面,读的完吗?另一方面,法也是人制定的,为什么立法者的意志可以凌驾于我的意志之上呢?如果是因为他们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更深刻的社会观察,是不是普法的精神更多地应该在于普及专业法学观点、立法的精神以及揭示更深刻的社会观察,而不是单纯地读法条呢?
那如果没有必要读法条的话,制定法律的意义何在?是不是只为了当有人违反法律的时候,可以摆出法律来:你违反了这条,应当遭受处罚呢?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如何确保法律中不会出现类似于其它平台的“霸王条款”呢?或者说谁赋予了法律的“合理性”呢?毕竟我没去读,我似乎没有直接地赋予法律的“合理性”。那反过来说,如果我遭受处罚,但原因是法律没有照顾周全出现漏洞(这是可能的,不然不会有法律的修订、废除等),那责任由谁来承担呢?而且,应当依据什么来判定责任的归属呢?是法律吗?这是不是用不知道有没有漏洞的法律来处理法律出现漏洞的问题呢?
那为了避免两个极端,是不是说,有的法条需要读,有的法条不需要读呢?那就带来了界定的问题。看来上面的分析给出的结论似乎是:法的法(就是说为了处理法律本身相关问题而确定的法律)需要读,法似乎不需要读。但有的法律与公民的切身利益也是相关的,像《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这些是不是也要读呢?另外什么才算是“切身利益”呢?今天看来不像是“切身利益”的问题,难保以后不是“切身利益”吧?
如果说,法条应当交给律师来研究,他们知法、懂法,并且会运用法来保护代理人的利益。那么,首先,是不是在我们“切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才去找律师呢?这是“事后维权”,但也应当有“事先预防”吧?其次,如果律师能全权代理,那向民众普法的意义又何在呢?
所以,“普法的精神”在何处?进一步地,“法的精神”又在何处?
与同学A的讨论
A: 同学A,Z: 博主
相关术语依照维基百科修改。对话内容略有调整。
A: 法律是不能违背自然法的,违背自然法的法律没有存在的合理性。成文法是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的,但不能凌驾于自然法之上。
A: 所以说你要你的行为符合普遍的道德标准,你理论上就不会违法。假设你行为符合普遍的道德标准但还是违法,那就是法律的问题而不是你的问题。
A: 不过所谓“普遍的道德标准”也是存在争议的,只能理解为是大部分人约定俗成的东西,所以说实质上还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Z: 什么是自然法,什么是成文法?
Z: 立法者,譬如人大代表,是代表了“普遍的道德标准”(抛开争议不谈)呢,还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呢?
Z: 所以,是全部的法律都反映了约定俗成的东西吗?还是说全部的成文法都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呢?那我究竟要不要读法条?
A: 自然法是一种观点认为的因人类本性中的美德而存在的客观道德标准,是不会因特定国家社会的法律而改变的。成文法就是现实的法律。
A: 所有成文法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只是,譬如就中国而言,理论上中国的统治阶级是广大无产阶级,所以能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本质上还是反映统治阶级利益。
A: 如果你的目的是避免违法的话,那我个人认为是无需读法的。
A: 当然我所提到的也只是一种理论,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且本质是一种唯心主义。
Z: ① 法也是人制定的,为什么立法者的意志可以凌驾于我的意志之上呢?② 如果我遭受处罚,但原因是法律没有照顾周全出现漏洞(这是可能的,不然不会有法律的修订、废除等),那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Z: 正确性不需要深究,我觉得关键是是否足够令人信服。
A: 就中国而言,理论上中国的人大代表就是代表人民的,法律也是能反映人民意志的,不存在立法者的意志凌驾于你的意志之上。如果你因为法律的错误遭到处罚,责任应由立法者(即人大代表)承担。
Z: 应当依据什么来判定责任的归属和大小呢?是法律吗?这是不是用不知道有没有漏洞的法律来处理法律出现漏洞的问题呢?
A: 目前来说无法判定,因为成文法难以完全遵从自然法,存在漏洞几乎是必然的,只能说冤假错案推动了法律的进步。
Z: 由判例来推动法律的进步也是欧陆法系的一大特点么?感觉更像普通法系。另外,有没有法的法(毕竟常听人强调,宪法不是法的法)?
A: 所以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都有其合理性和不合理性,欧陆法系依据的是成文法,存在一个客观标准(但这一标准并不完全合理),普通法系依据的是判例,没有客观标准,存在可操作空间,但也更接近公序良俗。欧陆法系的进步是通过修改法律,和普通法系不同。
A: 我理解的法的法就是自然法,即客观道德标准,毕竟法律的目的还是维护人的利益,所以法的依据也应来自人。
总结:
(1) 为什么立法者的意志可以凌驾于我的意志之上呢?
所有成文法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中国的法律当然代表的也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中国的统治阶级是广大的无产阶级,因此不存在立法者的意志凌驾于我的意志之上,因为立法者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
那么其它国家呢?或者说,有没有不分国家的、一般的法呢?如果有的话,它的本质呢?
(2) 谁赋予了法律的“合理性”呢?毕竟我没去读,我似乎没有直接地赋予法律的“合理性”。
自然法的合理性来源于普遍的道德标准,成文法则是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
(3) 如果我遭受处罚,但原因是法律没有照顾周全出现漏洞(这是可能的,不然不会有法律的修订、废除等),那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因为成文法难以完全遵从自然法,存在漏洞几乎是必然的,只能说冤假错案推动了法律的进步。
(4) 有没有法的法?
我理解的法的法就是自然法,即客观道德标准,毕竟法律的目的还是维护人的利益,所以法的依据也应来自人。(法:成文法,具体的法;法的法:自然法,抽象的法)
(5) 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
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都有其合理性和不合理性。欧陆法系依据的是成文法,存在一个客观标准,但这一标准并不完全合理;普通法系依据的是判例,没有客观标准,存在可操作空间,但也更接近公序良俗。欧陆法系的进步是通过修改法律,和普通法系不同。
(6) 是否应该读法条?
如果你的目的是避免违法的话,那我个人认为是无需读法的。